【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风险抵押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者已经离职,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劳动者风险抵押金100000元。
【案情简介】
【资料图】
2017年10月16日,孙某作为项目经理与天津某公司签订《项目责任管理责任书》,约定完成利润指标,退还项目全部风险抵押金;未完成利润指标,其差额部分由抵押金补齐,不足部分转到另一个工程超额利润中扣除,项目经理100000元。孙某实际向天津某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00元。
2020年12月31日,孙某与天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天津某公司拒绝返还风险抵押金,并认为该抵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并由项目经理就项目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对项目的盈亏承担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即基于盈利分红和承担亏损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相应的争议,并诉至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退还风险抵押金10万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875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退还风险抵押金10万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与项目经理签署项目责任书,明确收取项目风险抵押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此情况会被认定单位向劳动者要求的担保,收取的财物,属于违法情况。
提示劳动者如与公司签署责任书,明确将分红或者奖金与项目风险挂钩,此情形下如存在承诺书中约定不支付奖金或绩效情况,那么劳动者主张全额支付分红或奖金可能不被支持。但如单位要求员工实现提供现金抵押或担保则缺乏法律依据,有权要求单位退回。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