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扩大基金中的基金(FOF)参与投资基础设施REITs
积极推动将基础设施REITs纳入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交易标的
研究推出基础设施REITs实时指数及ETF产品,不断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资料图】
8月29日,沪深交易所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促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础设施REITs”)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规范基础设施REITs发行交易相关事项,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市场流动性,发布优化发行交易机制有关工作安排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一是关于发售定价安排。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础设施REITs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工作;结合产品规模、行业特征、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自持比例等情况合理确定战略配售规模,优化投资者结构,保障基础设施REITs首次发售上市后流通份额合理充裕;建立原始权益人与投资者沟通机制,推动网下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估值情况、所属市场和行业概况、发售方案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参与询价;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合理审慎确定认购价格。
二是关于询价与认购。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鼓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在确定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时,引导认可基础设施REITs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及认购。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可以根据项目路演情况,以增加承诺条款等形式,合理审慎约定上市特定期限内网下投资者可交易的份额比例。期限、比例等具体要求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与网下投资者协商确定。
三是关于二级市场交易。做市商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基础设施REITs做市服务工作,提升市场流动性,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沪深交易所将优化做市商考核激励机制,配合落实将基础设施REITs做市业务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的有关安排,表彰优秀基础设施REITs做市商。鼓励长期持有型投资者结合基础设施REITs的产品特征,参考权益类产品拓宽优化现有止损线等风控机制安排。
四是关于资产评估行为。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在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底层资产特征基础上,合理设置评估参数,审慎确定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参数的选取进行独立判断,不得完全依赖第三方意见,同时应充分说明关键核心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并对不利情形进行压力测试。
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基础设施REITs资产评估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基础设施REITs同行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大宗交易的估值参数选取情况,对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的选取进行独立核查,确保评估结果审慎合理。
评估机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沪深交易所将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的评估核查责任加强监管。
五是关于配套支持政策。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后续,沪深交易所将进一步推动扩大基金中的基金(FOF)参与投资基础设施REITs;配合中国证监会持续推动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积极推动将基础设施REITs纳入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交易标的,引入境外投资者,提高市场对外开放水平;研究推出基础设施REITs实时指数及ETF产品,不断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